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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投訴順序:狀況當場產生時,消費者可選擇立即電話報案請警察單位出面處理,若是事後投 訴,則可能需要向地檢署按鈴申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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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訴單位: 警察局
聯絡電話: 1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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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業者之懲處內容: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、68條,或消費者保護法第43、44條處 理。一般糾紛以民事訴訟處理,涉及恐嚇、傷害部份依刑法第304、 305條處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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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※投訴順序:可先向各縣市之消費者投訴中心投訴,填具申訴資料表即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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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訴單位: 消保單位
聯絡電話: (中央)行政院消保會(02)23566614
(地方)台北市消保官(02)27201862
P.S.:各縣市亦有各地消保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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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業者之懲處內容: 發函請被投訴的業者於15日內處理,若仍相應不理則移請主管單位出 面處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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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※投訴順序:消費者需提供具體事證投訴,最好有契約書或收費憑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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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訴單位: 消基會
聯絡電話: 台北(02)27001234
中區分會(04)23757234
南區分會(06)2411234
高屏分會(07)225123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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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業者之懲處內容: 若向業者查證屬實,則對媒體公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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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※投訴順序:消費者需提供具體事證投訴,最好有契約書或收費憑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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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訴單位: 台南市搬家工會 (06)3911111
高雄市搬家工會 (07)76150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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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業者之懲處內容: 可透過工會出面協調並告誡搬家業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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